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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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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快遞協會,簡稱:中快協。英文名稱: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縮寫:CEA。

      •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經營快遞業務以及與快遞服務有關的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提供協會服務;加強快遞企業之間、快遞企業與其他企業和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快遞服務和企業內部管理水平;規范會員企業行為,促進快遞行業自律,促進快遞市場穩定、有序、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全國性行業組織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運輸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郵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七條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督促會員單位遵守國家法律,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性運行機制,強化行業自我規范,促進企業公平競爭,行業有序發展。

        (二)協調會員企業與消費者、其他組織的關系,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建議和正當訴求,維護行業信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參與快遞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參與政策、規劃、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訂、修訂,主導行業團體標準的制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科技成果推廣、快遞服務標準宣貫等活動。

        (四)建立信息渠道,開發信息資源,依照有關規定辦好網站和相關刊物,收集整理國內外市場信息和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與服務。

        (五)組織會員間的協作與交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引導企業不斷改進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

        (六)推動科技創新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上下游產業鏈合作;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業務培訓、會議會展等組織活動;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發展能力。

        (七)與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業組織建立聯系并發展友好合作關系,促進國際合作交流。

        (八)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的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履行本行業企業的社會責任,積極發揮行業在扶貧、環保等方面的作用。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會員委托的事項。

        (十)為實現本團體宗旨應開展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 =============第三章 會員=============

      •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 第九條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第十條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 第十一條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申請本團體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提供支持。

      • 第十二條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并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遵守本團體的行規行約。

      •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義務的,本團體給予書面提醒;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 第十五條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的宗旨、工作方針和目標任務;

        (七)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團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團體的日常工作。

      •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定和人選;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二)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團體秘書處提交理事會確認。

        (三)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八章 附則=============

      •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 第四十六條

        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